(2017)鲁0784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担山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担山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793号原告:于某。法定代理人:于清龙(原告之父),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君,安丘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担山小学。法定代表人:李建英,校长。原告于某与被告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担山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魏振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凯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