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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担山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担山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793号原告:于某。法定代理人:于清龙(原告之父),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君,安丘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担山小学。法定代表人:李建英,校长。原告于某与被告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担山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魏振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凯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