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彭国贞、梁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彭国贞,梁胜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925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申请人:彭国贞。被申请人:梁胜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彭国贞、梁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国贞、梁胜华的银行存款404041.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国贞、梁胜华的银行存款404041.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40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云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