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宁宗美、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宗美,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宁宗美,女,1949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城东。本院在受理宁宗美与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