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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学良与许承权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朱学良,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图们市。被执行人许承权,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朱学良申请执行许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学良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承权共计履行执行款3,22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朱学良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