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强灵光与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萍、杜方颖、解小鹏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灵光,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萍,杜方颖,解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强灵光,男。委托代理人:田淑霞,女。被执行人: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正信财富中心29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吕萍,女。被执行人:杜方颖,男。被执行人:解小鹏,男。本院在执行强灵光与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萍、杜方颖、解小鹏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萍、杜方颖、解小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位于西安市南二环180号“正信商住大厦”以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的部分房屋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南二环180号“正信商住大厦”以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的部分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具体产权证号及房间号以查封清单为准)上述房屋产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处分。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博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苗 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茗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