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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0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灵虎与张国玺、郭祥民事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虎,张国玺,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105号原告:王灵虎,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张国玺,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被告郭祥,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虎与被告张国玺、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张国玺送达应诉材料时,查明被告张国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遂限期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张国玺确切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用,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张国玺确切的送达地址,亦未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经告知,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灵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灵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勋人民陪审员  赵建林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恺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