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30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康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康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84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陕西省甲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系被告康某某之妻。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都曾经营水产养殖,平时有生意上的往来。2013年12月1日,被告以38元/条的价格从原告大鲵养殖场购买大鲵鱼苗2083条,因未带现金,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杨某某鱼苗贰仟零捌拾叁条,合计人民币:79200元整,柒万玖仟贰佰元。”后原告多次电话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康某某经营买卖是为了改善生活质量及用于家庭建设,故被告康某某之妻王某某应为共同被告。被告康某某、王某某在答辩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可选择管辖。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甲县。被告康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住所地虽在乙县,但二被告邻居杨某甲(村支书)、杨某乙(村主任)的证言证实,被告康某某及其家人近几年没在乙县某镇居住,可能在购买的房屋处居住。被告康某某陈述因在甲县某地买了房,近几年一直在甲县某地居住。二被告2011年5月20日在甲县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房产备案,备案房屋坐落在甲县某地某路中段某小区某层某房,产权为二被告共有,被告康某某自2012年3月30日至今连续向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小区客户服务中心交纳物业费、水电费,故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甲县。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地、二被告经常居住地都在甲县,故本案我院没有管辖权,甲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甲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