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与江建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江建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592号原告: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168号老干部活动中心一楼第一卡。法定代表人:富旭光。委托代理人:林玮,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建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洋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