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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房志凡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志凡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63号罪犯房志凡,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揭普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志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广东省东莞监狱执行。因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发现该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判该案,并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揭普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志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房志凡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2014)揭普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房志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房志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0次,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另,该犯在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共获得嘉奖11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1次,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房志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属严重暴力犯罪,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志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