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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欧阳文海贩卖、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文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71号罪犯欧阳文海,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捕前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青棱径7号F座11楼,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H408020(5),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1)穗中法刑经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文海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8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欧阳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11年10月19日、2014年9月22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231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欧阳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文海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4次,2014年12月、2015年11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4次累计被扣5分。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欧阳文海在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185.1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文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文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