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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洞庭大道东路***号*栋*单元**号。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办事处新建社区居委会**组。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办事处新建社区居委会**组。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湘07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曾某某、周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彭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