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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道远与方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道远,方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民初962号原告:方道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莉,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受斌,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荣全,男,汉族。原告方道远诉被告方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道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荣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道远诉称:2011年7月1日,被告方荣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方道远借款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现诉请被告方荣全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54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方荣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被告方荣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方道远借款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注明“今欠方道远人民币肆万元整(按月利息2分计算)。”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致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被告方荣全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54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能证明被告借到原告人民币40000元,就现有证据而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借款4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出据时注明了月利息为2分,故原告按月息2分主张利息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抗辩,视为其放弃相关诉权。综上,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荣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道远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4400元(按本金40000元月利率2%自2011年7月1日暂算至2017年2月底,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60元,由被告方荣全负担。如��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群审 判 员  何彩琳人民陪审员  李定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林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