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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富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克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梅,杜克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富梅,女,1967年8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杜克宣,男,1962年8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梅与被执行人杜克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字2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克宣工资账户存款3053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