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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种明军、孙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明军,孙先亮,葛培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种明军,男性,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范县新区。被执行人:孙先亮,男性,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葛培伍,男性,1953年8月2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种明军与被执行人孙先亮、葛培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种明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