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种明军、孙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明军,孙先亮,葛培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种明军,男性,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范县新区。被执行人:孙先亮,男性,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葛培伍,男性,1953年8月2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种明军与被执行人孙先亮、葛培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种明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