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潘林与苟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林,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潘林,男,生于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兰州市。被执行人:苟明,男,生于1988年4月10日,回族,身份号码×××,住临夏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林与被执行人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苟明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