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徐锡林与被执行人杨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锡林,杨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徐锡林,身份证号码:230206200306190213,男,200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三十五中学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310组20栋4门20号。法定代表人徐莉(徐锡林之母),身份证号码:230221197902092248,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派出所310组20栋4门20号。被执行人杨帅,身份证号码:230206200308151410,男,200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三十五中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建设委106组。法定代表人杨庆林(杨帅之父),身份证号码:230208197301310218,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建设委106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锡林与被执行人杨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徐锡林于2017年4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富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杨帅赔偿申请执行人徐锡林医疗费3831.50,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00元、护理费1577.18元、伤残补助金22609.00元、交通费66.00元、复印费14.00元、合计:29197.68元。案件受理费1445.75.元,共计30643.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徐锡林与杨帅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徐锡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院(2016)富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宿茂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