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淑琴、于泽涵、刘桂珍与宋志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于泽涵,刘玉琴,宋志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申请执行人于泽涵,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申请执行人刘玉琴,女,194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被执行人宋志超,男,36岁,汉族,现住、户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人于淑琴、于泽涵、刘桂珍与被执行人宋志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志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淑琴、于泽涵、刘桂珍于2017年1月16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志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履行(2015)科民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志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宋志超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公告送送达中,送达时间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宋志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