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刑更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子扬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子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153号罪犯冯子扬,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子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冯子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子扬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6年11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其中2016年3月22日因乱扔赃物被扣2分,2016年6月23日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安全生产规定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子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子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