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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57号张勇与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30民初757号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李万新,男,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原告张勇与被告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被告为了建设高产油茶基地,我为其修路并进行坡土改梯土工程,双方于2011年2月20日签订了《油茶基地建设承包合同》,该工程完工后被告方已验收,由于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出具了249.75万元工程款欠条一份;同年4月15日,被告方为整修厂房并装修房屋,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该工程完工后被告方已验收,被告方仍没有支付工程款,出具43.6625万元的工程款欠条一份,2012年4月,被告给原告支付30万元房屋装修款。上述两项合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63.4125万元,经多次摧收被告未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代理人口头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因公司目前资经困难,要求宽限点时间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欠张勇工程款263.4125万元,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自愿限于2017年8月10日一次付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850元,减半收取13925元,由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伍应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银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