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志新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志新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02号罪犯冯志新,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清英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志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冯志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志新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2月11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7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至9月连续获得嘉奖、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27日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2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志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志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