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甄立炽罚金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立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471号被执行人:甄立炽,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甄某罚金一案,依据某市人民法院(2013)江台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甄某应支付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方展校审判员 黄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