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董家第十村民小组、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与马平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董家第十村民小组,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马平方,常州市宝盛加油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3739号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董家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新村。负责人:王建福,该小组组长。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新村南。负责人:马亚新,该村委会主任。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琰娜、任晓力,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平方,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第三人:常州市宝盛加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孟河镇小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2741123Q。法定代表人:刘忠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董家第十村民小组、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马平方、第三人常州市宝盛加油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董家第十村民小组、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是基于其已与被告及第三人于庭外达成协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董家第十村民小组、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董家第十村民小组、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建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