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世成与杨权、杨国海、大同县方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成,杨权,杨国海,大同县方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吴世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杨权,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县。被执行人杨国海,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县。被执行人大同县方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世成与被执行人杨权、杨国海、大同县方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396000元,利息82752元,案件受理费8391元,保全费2914元,执行费7077元尚未缴纳,经调查、查询银行、证券、车管、房产登记四个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审判员 白向东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