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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蒋卫生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卫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227号罪犯蒋卫生,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穗从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卫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蒋卫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卫生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0分,2014年6月11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5年3月2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6年10月31日因无正当原因当月未完成劳动定额生产任务且欠产16.46%被扣2分,2016年11月30日因无正当原因当月未完成劳动定额生产任务且欠产26.25%被扣2分,2017年2月28日因无正当原因当月未完成劳动定额生产任务且欠产25.5%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未出具有效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卫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10分,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卫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