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深,陈建民,高满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路107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0036-0。法定代表人马艳霞,经理。被执行人高深,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陈建民,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高满柱,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深、陈建民、高满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