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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燕云、陈六成财产损害赔偿��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燕云,陈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许燕云,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婵,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六成,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燕云与被执行人陈六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六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燕云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762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六成名下所有的财产进行“四查”“二查”,发现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薛昌生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