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巴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147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梁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职业、现住址均不详。被告巴某,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员。委托代理人杜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赤峰市××区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故本案应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件,涉案不动产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故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赤峰市红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张某。审判员何滨二0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任抒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