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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增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增才,刘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杜增才,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陕西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印子沟。被执行人刘永华,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陕西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树店小王庄村。申请执行人杜增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前来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有病长期住院治疗,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9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