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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9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福等人金融借款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波,XXXXX,李春福,王国军,王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9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XXXXX,女,3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春福,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国军,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显成,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翁法执字第1991号之二裁定书,冻结了李春福、王显成、王国军的存款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在执行中经申请人申请划拨被执行人李春福、王显成、王国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春福、王显成、王国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zzzzz、xxxxx、ccccc的存款vvvvv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bbbbb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