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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覃永瑞、陆汉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永瑞,陆汉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永瑞,男,1982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陆汉行,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永瑞与被执行人陆汉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黄陆汉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