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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李成吉、苗加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苗加刚,李成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395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苗加刚,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李成吉,男,1961年4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加刚、李成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2.00元,由原告负担1,136.00元,余款1,136.00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元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