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月明、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明,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月明,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珠江路南侧101号。机构代码:69485192-5。法定代表人赵默,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月明申请执行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冠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