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龚存年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存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173号罪犯龚存年,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清阳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存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分别作出(2005)韶曲民一初字第91号、101号,判决被告龚存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4134.60元、265097.50元(减去被告已付2000元,尚应赔偿263097.50元),共计人民币627232.1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龚存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存年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分,其中2016年11月30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5%以上10%以下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27232.1元已履行人民币34066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存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存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