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481号申请人: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姚勇,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40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姚勇价值4236.01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