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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黄山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黄山绿美特有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黄山绿美特有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帅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01404880(1-1)。法定代表人:熊洪法,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绿美特有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翡翠西路翡翠华庭902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9562-5。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绿美特有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绿美特有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存款1043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