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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啟斐与韩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啟斐,韩友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675号原告:孙啟斐,身份证登记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9号。被告:韩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啟斐与被告韩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啟斐于2017年7月11日本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友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友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也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