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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成信与乔登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信,乔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信,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乔登峰,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王成信与被执行人乔登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乔登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36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继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