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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亮塑业有限公司与曹碎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亮塑业有限公司,曹碎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213号原告:浙XX亮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9043547K,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立后村(萧江高速出口、世纪大道边)。法定代表人:毛芳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涨,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曹碎好,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浙XX亮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碎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XX亮塑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浙XX亮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