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文欢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35号罪犯陈文欢,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驱逐出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驱逐出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驱逐出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陈文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欢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0次,2015年11月、2016年9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7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4次共被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属严重暴力犯罪,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8日止)。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超宇审判员 彭书红审判员 陈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