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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赛涛、卢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涛,卢毅,卢海,许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赛涛,住荣成市。被申请执行人卢毅,住荣成市。被申请执行人卢海,住荣成市。被申请执行人许哲,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赛涛与被执行人卢毅、卢海、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6)鲁108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