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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017)1544号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544号原告韩某甲,男,生于1980年10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段广琪,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某乙,男,生于1977年2月1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宫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明科人民陪审员  尚全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惠小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