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五召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五召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93号罪犯付五召,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巩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五召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28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付五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付五召自2003年以来,积极参加以被告人李武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管理赌场抽头渔利、在娱乐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介入厂群纠纷获取非法利益;组织成员借助组织势力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和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2005年6月10日晚,李武英等人吃饭时与受害人周某某口角,遂纠集付五召等人在巩义市宏达小吃城附件与周某某等人发生械斗,致周某某轻伤。2005年7月29日,付五召在巩义市体育馆附近吃饭时,因琐事与摊位老板发生争执,遂纠集多人到该摊位威胁老板,让其道歉未果后,便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并对贺某某、张某某等四人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事发后,贺、张等人因怕报复,遂放弃生意,离开巩义。2005年6、7月份,李武英等在巩义市回郭镇与曹某某争执,双方约定打架,当天下午,李武英带领付五召等三十余人与曹某某等二十余人持械斗殴。该系三类罪犯、二次判刑、一人犯数罪。罪犯付五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10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付五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张某某及服刑人员袁某某、秦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五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五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