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芦某与刘某1、刘某4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刘某1,刘某4,孙某,孙某1,刘某2,刘某5,蔡某,蔡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391号原告芦某,男,汉族,2007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理人贯某,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某1,男,汉族,2005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某4,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某1的父亲)被告孙某,男,汉族,2004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某1,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某的父亲)被告刘某2,男,汉族,2004年1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理人刘某3,女,汉族,1981年6月29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某2的母亲)被告刘某5,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某2的父亲)被告蔡某,男,汉族,2005年1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理人郑某,女,汉族,1979年12月3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蔡某的母亲)被告蔡某1,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蔡某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刘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芦某承担。审判员 景 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