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8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于华犯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于华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刑终213号原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于华,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辩护人吴雨胜,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于华犯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陕088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于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熊于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8)陕088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审 判 员 马 验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姿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