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啸天、荆书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啸天,荆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武啸天,男,1978年3月15号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荆书全,男,1983年5月25号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书全应承担25万元,已履行0元,尚欠25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当事人双方已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尚未到协议期限。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