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2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朝阳与被告迟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阳,迟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2505号之一原告:王朝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香,与原告系母子关系,女。被告:迟芳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阳与被告迟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朝阳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迟芳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朝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阳撤回对被告迟芳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18.75元,减半收取4609.38元,保全费2,870.00元,均由原告王朝阳负担。审判员 韩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