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献文与金尧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献文,金尧文,金夏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7923号原告:金献文,曾用名金舜文,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晖,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尧文,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第三人:金夏仙,女,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金献文与被告金尧文、第三人金夏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原告金献文与被告金尧文、第三人金夏仙于1994年6月签订的分家契约有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献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第三人金夏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尧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金献文与被告金尧文系兄弟关系,第三人金夏仙共生育二子即金尧文、金献文,另外还生育一女(出嫁义乌)。1990年6月第三人金夏仙、被告金尧文、原告金献文签订分家契约一份,其中约定:“第一、房屋共一间半,母亲留用原承球屋半屋,原分承王西屋一间为尧文、舜文两兄弟平分,如以后拆建后母亲留用新建楼下屋一间。第二、原有财产暂归母亲使用,母亲年老后,留用财产按母亲遗愿分配。……”,分家契约还约定如何赡养第三人等内容。该分家契约由金承旭、金承勇见证,由金承贤执笔,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在分家契约上签名。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毁约,拆除建筑面积55.86平分米的房屋另行获批土地使用权96平方米,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分家契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第三人金夏仙、被告金尧文、原告金献文签订的分家契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第三人金夏仙与被告金尧文、原告金献文于1994年6月签订的分家契约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尧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韦丽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