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再审案件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川0114民申1号张某、杨某:你对本院(2016)川0114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再审申请。你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依据错误,申请人张某早已将被申请人方某的借款清偿完毕;原审诉讼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本院(2016)川0114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根据你向本院提交的《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付款方)》复印件、转款流水复印件、原审判决书及你向本院所作陈述和本案原有证据,经过复查认为:一、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正确。首先,在原审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方某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和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方某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落款人为张磊。该借条已明确载明张某与方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张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杨某应当对张某与方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二,你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付款方)》复印件,证明张磊于2014年11月28日已履行完还款义务。经审查,该《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付款方)》载明的主体是成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转款2615333.33元,与本案诉讼主体没有关系,且申请人也无证据佐证该转账是用于偿还张某与方某的债务。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的再审事由。二、原审判决未违反法定程序。首先,原审审判人员在原审诉讼过程中,通过电话无法联系上你,到你的居住地址也无法找到你,且还询问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有无你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地址,被申请人答复:“我也一直联系不上被告方,被告方也不在居住地址居住了,现在找不到被告方,请求法院公告送达。”第二,原审审判人员在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送达方式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应视为已向你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你了开庭时间。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成立,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该判决应当予以维持。特此通知。审判员 :吴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银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