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孔令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孔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个旧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向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施春,系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孔令波,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孔令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6年9月6日作出的滇红个交运政罚(2016)08-1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令波已主动向申请人交纳罚款3000元。余款人民币27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由被执行人孔令波交纳(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兆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