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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翼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31号罪犯王翼,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翼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翼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7日以(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6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交付执行。因罪犯王翼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王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8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2014年12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271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0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王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翼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0次,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4月、2016年10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5年2月、2017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5年11月、2017年3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2年9月6日履行罚金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